|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肇事逃逸常使得第一時間仍有生命跡象之受害者因此送命,其犯行與傷害、殺人無異。然現行肇事逃逸刑責過輕,相較於傷害致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現行法規確實讓肇事者心存僥倖選擇逃逸。
二、由於肇事逃逸致人死傷程度有別,爰以刑法傷害罪之刑期修正,分為肇事逃逸致人於死、重傷、受傷等三項罰責,以維用路人之生命安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