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黃偉哲
黃偉哲
許智傑
許智傑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李應元
李應元
楊曜
楊曜
劉櫂豪
劉櫂豪
蘇震清
蘇震清
段宜康
段宜康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秉叡
吳秉叡
趙天麟
趙天麟
鄭麗君
鄭麗君
魏明谷
魏明谷
陳節如
陳節如
何欣純
何欣純
尤美女
尤美女
吳宜臻
吳宜臻
林淑芬
林淑芬
陳歐珀
陳歐珀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肇事逃逸常使得第一時間仍有生命跡象之受害者因此送命,其犯行與傷害、殺人無異。然現行肇事逃逸刑責過輕,相較於傷害致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現行法規確實讓肇事者心存僥倖選擇逃逸。 二、由於肇事逃逸致人死傷程度有別,爰以刑法傷害罪之刑期修正,分為肇事逃逸致人於死、重傷、受傷等三項罰責,以維用路人之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