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滄敏
林滄敏
連署人
謝國樑
謝國樑
孫大千
孫大千
翁重鈞
翁重鈞
黃昭順
黃昭順
李慶華
李慶華
紀國棟
紀國棟
馬文君
馬文君
楊瓊瓔
楊瓊瓔
王惠美
王惠美
廖正井
廖正井
鄭汝芬
鄭汝芬
呂學樟
呂學樟
陳淑慧
陳淑慧
李鴻鈞
李鴻鈞
詹凱臣
詹凱臣
江啟臣
江啟臣
潘維剛
潘維剛
江惠貞
江惠貞
孔文吉
孔文吉
張慶忠
張慶忠
盧嘉辰
盧嘉辰
徐欣瑩
徐欣瑩
陳超明
陳超明
黃志雄
黃志雄
陳雪生
陳雪生
吳育仁
吳育仁
李貴敏
李貴敏
楊麗環
楊麗環
丁守中
丁守中
林正二
林正二
王育敏
王育敏
徐耀昌
徐耀昌
曾巨威
曾巨威
呂玉玲
呂玉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德福
林德福
蔣乃辛
蔣乃辛
邱文彥
邱文彥
費鴻泰
費鴻泰
徐少萍
徐少萍
陳碧涵
陳碧涵
蘇清泉
蘇清泉
林國正
林國正
楊玉欣
楊玉欣
林郁方
林郁方
陳根德
陳根德
陳學聖
陳學聖
蔡錦隆
蔡錦隆
羅明才
羅明才
陳鎮湘
陳鎮湘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九條 (營業規則、電價及各種收費率之擬訂或修正之呈核與公告) 電業擬訂或修正營業規則、電價及各種收費率,應送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其事業所屬機關加具意見,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在當地公告之。 國營電業費率之計算,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之規定。 國營電業得向民營電業購電,並簽訂購售電合約,其合約費率之計算,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層轉立法院備查。 前項合約費率不得高於國營電業同類型發電之發電成本。 購售電合約訂定後,因經濟環境情勢變更,導致出現超額利潤,顯違反公眾利益與公平原則,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調整合約內容,以反映合理利潤。 除有正當理由外,合約雙方不得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並得終止合約或撤銷其電業權。 第五十九條 (營業規則、電價及各種收費率之擬訂或修正之呈核與公告) 電業擬訂或修正營業規則、電價及各種收費率,應送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其事業所屬機關加具意見,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在當地公告之。 國營電業費率之計算,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之規定。
為解決經濟環境情勢改變,舊有之合約無法反應合理利潤,甚至出現公營電業為維持備載,向民營電業購電高買低賣的不合理情形。爰修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修正或終止合約。
第六十條 (電費─訂定) 電價之訂定,應以電業收入,抵償其必需成本,並獲得合理之利潤。 合理利潤,應以負責任之公司治理,有效使用中之固定資產重置現值及營運資金為基準,並參酌當地通行利潤率計算之。 第六十條 (電費─訂定) 電價之訂定,應以電業收入,抵償其必需成本,並獲得合理之利潤。 合理利潤,應以有效使用中之固定資產重置現值及營運資金為基準,並參酌當地通行利潤率計算之。
使獨占性電業之經營權責分明,避免經營管理怠惰導致虧損,轉嫁納稅者或投資人。
第六十六條 (電費─公用路燈用電) 電業供給公用路燈用電,其收費率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普通電燈價之半為準。 公用路燈用電之電費支出,屬於國道與省道部分,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六十六條 (電費─公用路燈用電) 電業供給公用路燈用電,其收費率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普通電燈價之半為準。
目前除了省道行經都市計畫區內路段的路燈電費由中央付費外,餘均由省道沿線的鄉鎮市公所來付電費。為使權責分明,公路總局應全面收回省道路燈養護管理之責。
第七十七條 (電業辦理不善之管理) 電業辦理不善,致侵害公眾利益與公平原則時,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立法院過半數提案要求,監察院提案彈劾,或據地方主管機關呈請,依職權令更換其負責人;如仍不改善,得撤銷其電業權。 第七十七條 (電業辦理不善之管理) 電業辦理不善時,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地方主管機關呈請,令更換其負責人;如仍不改善,得撤銷其電業權。
電業具有獨占性、特許性與公益性。為維護公眾利益,有必要增修撤銷電業權之條件。
第七十九條 (利潤之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電業年終決算所獲得之利潤率,低於其依第六十條原則核定之標準時,得准其申請加價,以預算年度一年一次為限,每次調幅不得超過前一年度各類型燃料平均購置成本增加率。 利潤率高於該項標準時,應以超過之半數為電業之公積,其餘半數為減低電價之用。 第七十九條 (利潤之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電業年終決算所獲得之利潤率,低於其依第六十條原則核定之標準時,得准其申請加價,高於該項標準時,應以超過之半數為電業之公積,其餘半數為減低電價之用。
立法明訂電價調漲之條件,必須與發電燃料購置成本連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