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林世嘉
林世嘉
蘇震清
蘇震清
陳節如
陳節如
陳歐珀
陳歐珀
李應元
李應元
趙天麟
趙天麟
楊曜
楊曜
吳秉叡
吳秉叡
姚文智
姚文智
陳其邁
陳其邁
許添財
許添財
蔡煌瑯
蔡煌瑯
葉宜津
葉宜津
蘇清泉
蘇清泉
鄭汝芬
鄭汝芬
陳唐山
陳唐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工作師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三條 直轄市及縣(市)社會工作師達十五人以上者,得成立該區域之社會工作師公會;不足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 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社會工作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前項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成立後,本法第三十二條之直轄市、縣(市)社會工作師公會應加入之。 第三十三條 直轄市及縣(市)社會工作師達十五人以上者,得成立該區域之社會工作師公會;不足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 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社會工作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一、本條新增第三項。 二、有鑑於人民團體法第四十條刪除,社會工作師為專門執業人員,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甚密,具較高之社會義務,故應受公會自律,且俾利相關主管機關之政令宣導、組織及管理,為明確規範下級團體之義務,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情行下,特增訂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