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林世嘉
林世嘉
蘇震清
蘇震清
李應元
李應元
陳節如
陳節如
楊曜
楊曜
吳秉叡
吳秉叡
姚文智
姚文智
趙天麟
趙天麟
陳唐山
陳唐山
陳其邁
陳其邁
許添財
許添財
蘇清泉
蘇清泉
鄭汝芬
鄭汝芬
葉宜津
葉宜津
蔡煌瑯
蔡煌瑯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護理人員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七條 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護理人員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前項護理人員公會聯合會成立後,本法第四十五條之直轄市及縣(市)護理人員公會應加入之。 第四十七條 護理人員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護理人員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一、本條新增第二項。 二、有鑑於人民團體法第四十條刪除,護理人員為專門執業人員,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甚密,具較高之社會義務,故應受公會自律,且俾利相關主管機關之政令宣導、組織及管理,為明確規範下級團體之義務,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情形下,特增訂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