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惠美
王惠美
蘇清泉
蘇清泉
楊麗環
楊麗環
連署人
陳淑慧
陳淑慧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鄭汝芬
鄭汝芬
李貴敏
李貴敏
謝國樑
謝國樑
陳碧涵
陳碧涵
江惠貞
江惠貞
徐少萍
徐少萍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羅淑蕾
羅淑蕾
林滄敏
林滄敏
王育敏
王育敏
邱文彥
邱文彥
王廷升
王廷升
江啟臣
江啟臣
蔣乃辛
蔣乃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第三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但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
一、第一項刪除有關獎金部分文字。 二、第二項刪除。檢舉獎金之設計以脫離原有之精神造成檢舉浮濫,無助於稽徵效率與公平環境,故刪除部分相關文字。
第四條 (刪除) 第四條 前條之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本條刪除。
第七條 (刪除) 第七條 辦理是項案件之機關屬於中央者,每月應將提獎分配數額分類冊報行政院,屬於地方者,冊報省政府或其同等機關。
本條刪除。
第八條 (刪除) 第八條 違反特種刑法及國家總動員法所沒收沒入之財物變價,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獎。
本條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