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何欣純
何欣純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魏明谷
魏明谷
陳雪生
陳雪生
林岱樺
林岱樺
林正二
林正二
林世嘉
林世嘉
劉建國
劉建國
許忠信
許忠信
陳歐珀
陳歐珀
李俊俋
李俊俋
曾巨威
曾巨威
陳其邁
陳其邁
許智傑
許智傑
李桐豪
李桐豪
尤美女
尤美女
邱志偉
邱志偉
黃文玲
黃文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司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三條之一 公司為善盡社會責任,得為公益或慈善之捐贈,並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得規定捐贈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但捐贈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應依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參與之股東或參與決議之董事對公司應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股東或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一、本條新增。 二、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營利事業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之費用或損失。是以,公司為捐贈之行為,並無不可。惟公司為捐贈時,應經何種程序,本法並無明文。為避免公司假捐贈之名,為損害股東權益之行為,爰於第一項明定公司為捐贈時,應依一定程序辦理。 三、又違反程序規定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參與之股東或參與決策之董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表示異議之股東或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