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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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年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推估未來五年之學生與教師人數,以規劃合宜之班級學生人數與教師員額編制,並提供各校必要之援助。 | 第十一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做妥善規劃並提供各校必要之援助。 |
一、國內少子女化情形愈來愈嚴重,學校教師面臨減班超額的壓力與日俱增。為釜底抽薪辦法的因應,教育團體與學者專家紛紛呼籲政府應提高教師員額編制及降低班級人數。
二、教育當局應持續根據出生人口數,推估新生入學人數,逐年檢討降低高中職以下學校班級學生人數及提高教師員額編制,方能確保國民基本教育品質。
三、有鑑於第二項明定國民基本教育的實施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並課以中央主管教育機關妥善規劃及提供必要協助之義務,爰建議於本項增列建立一常態的班級學生人數與教師員額編制規劃與評估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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