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親民黨
親民黨
李桐豪
李桐豪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師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福利、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第二條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福利」入法,給予法源依據。
第五章 待遇及福利 第五章 待  遇
章名變更
第十九條之一 教師之福利,其定義、類別及支給標準等事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教師人員之「福利」定義,類別與支給標準等事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