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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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福利、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 第二條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
「福利」入法,給予法源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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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待遇及福利 | 第五章 待 遇 |
章名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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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之一 教師之福利,其定義、類別及支給標準等事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 |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教師人員之「福利」定義,類別與支給標準等事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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