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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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之一 公務員退休領月退休金者,遇有臨時加發薪金時,月退休金亦得按比率支給。 前項加發薪金發放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一、本條新增。 二、國家要進步發展,必須要能吸引優秀人才進入軍公教體系服務。而優渥的薪資待遇及安全退休保障,便是吸引人才進入政府體系服務的一種誘因。 三、目前軍公教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之發放仍以民國61年行政院所訂之「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為發放依據,但此發放依據因缺乏明確法源,故易引起外界的批評與質疑,致使軍公教退休人員之權益受損。 四、故藉此修法將相關薪金之發放予以法制化,以保障軍公教人員之退休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