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添財
許添財
陳其邁
陳其邁
連署人
陳節如
陳節如
陳歐珀
陳歐珀
田秋堇
田秋堇
黃偉哲
黃偉哲
高志鵬
高志鵬
李俊俋
李俊俋
蕭美琴
蕭美琴
吳秉叡
吳秉叡
李應元
李應元
葉宜津
葉宜津
邱議瑩
邱議瑩
蔡煌瑯
蔡煌瑯
許忠信
許忠信
蔡其昌
蔡其昌
楊曜
楊曜
趙天麟
趙天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前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因行政區劃調整或縣市合併改制者,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依調整前之區域或合併前原有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況分別計算。 第十八條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1.行政區劃調整或原臺灣省轄部份縣市改制、合併改制或與原有直轄市改制為新直轄市,因區域或縣市間之地價相差懸殊,城鄉差距過大,且經濟成長及土地增值效益,短期內仍難以顯現,如依合併後地價總額課稅,將造成民眾稅負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