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添財
許添財
黃偉哲
黃偉哲
許忠信
許忠信
連署人
陳節如
陳節如
蔡煌瑯
蔡煌瑯
高志鵬
高志鵬
蕭美琴
蕭美琴
吳秉叡
吳秉叡
李俊俋
李俊俋
邱議瑩
邱議瑩
李應元
李應元
葉宜津
葉宜津
趙天麟
趙天麟
陳其邁
陳其邁
楊曜
楊曜
蔡其昌
蔡其昌
田秋堇
田秋堇
陳歐珀
陳歐珀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但因行政區劃調整或原臺灣省轄部份縣市改制、合併改制或與原有直轄市改制為新直轄市,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視都市區域發展情況,依調整前之區域或合併前,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形分別計算地價總額。 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第十五條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一、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後,因區域或縣市間之地價相差懸殊,城鄉差距過大,且經濟成長及土地增值效益,短期內仍難以顯現,如依合併後地價總額課稅,將造成民眾稅負衝擊。 二、為避免引發民怨並維護租稅公平,修正賦予地方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或轄內區域發展情形,選擇不同計課地價稅方式,以消弭爭議,爰於第一項增列但書。
第十六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第一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因行政區劃調整或原臺灣省轄部份縣市改制、合併改制或與原有直轄市改制為新直轄市,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依調整前之區域或合併前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形分別計算之。 第十六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理由同上,爰增列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