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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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或與職務無關之談話,亦不得任意公布機關內部尚於研議階段之政策與相關事項。 公務員於各類媒體之發言,無論以具名或匿名方式為之,皆應受政府之明確規範,其辦法由本法主管機關銓敘部會同政府相關單位以命令定之。 | 第四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
一、第二項修正旨在規範公務員之不當發言。因公務員非一般民眾,其發言不管與職務有關或無關,皆容易引發社會物議,進而影響機關與政府整體之形象。
二、第三項規定中所謂各類媒體包括電子媒體(電視、廣播、電影與網際網路等)以及平面媒體(報紙、書籍與各類刊物)等,公務員於媒體上發言之詳細規定宜授權本法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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