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少萍
徐少萍
連署人
張慶忠
張慶忠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邱文彥
邱文彥
王育敏
王育敏
陳碧涵
陳碧涵
李貴敏
李貴敏
陳雪生
陳雪生
楊玉欣
楊玉欣
羅明才
羅明才
潘維剛
潘維剛
吳育仁
吳育仁
林德福
林德福
林正二
林正二
呂玉玲
呂玉玲
呂學樟
呂學樟
楊應雄
楊應雄
徐耀昌
徐耀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或與職務無關之談話,亦不得任意公布機關內部尚於研議階段之政策與相關事項。 公務員於各類媒體之發言,無論以具名或匿名方式為之,皆應受政府之明確規範,其辦法由本法主管機關銓敘部會同政府相關單位以命令定之。 第四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一、第二項修正旨在規範公務員之不當發言。因公務員非一般民眾,其發言不管與職務有關或無關,皆容易引發社會物議,進而影響機關與政府整體之形象。 二、第三項規定中所謂各類媒體包括電子媒體(電視、廣播、電影與網際網路等)以及平面媒體(報紙、書籍與各類刊物)等,公務員於媒體上發言之詳細規定宜授權本法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