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八條 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半價優待。 身心障礙者經需求憑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應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第一項之大眾運輸工具,身心障礙者得優先乘坐,其優待措施並不得有設籍之限制。 國內航空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認同身心障礙者可單獨旅行,而特別要求應有陪伴人共同飛行者,不得向陪伴人收費。 前四項實施方式及內容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八條 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半價優待。 身心障礙者經需求憑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第一項之大眾運輸工具,身心障礙者得優先乘坐,其優待措施並不得有設籍之限制。 國內航空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認同身心障礙者可單獨旅行,而特別要求應有陪伴人共同飛行者,不得向陪伴人收費。 前四項實施方式及內容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第二項規定,既然已認需人陪伴,則身心障礙之陪伴者,如僅「得」享有優待,實務上常使身心障礙者之陪伴者無法獲得半價優待,造成身心障礙者之困擾。爰將「得」修正為「應」,以資明確。
第五十九條 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 身心障礙者經需求憑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應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第五十九條 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 身心障礙者經需求憑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修正理由同第五十八條。
第九十九條之一 國內大眾運輸業者及航空業者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國內公、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條「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之立法意旨,及落實本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所定,「身心障礙者及其陪伴者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與進入公、民營風景區及康樂場所等優待」之美意,爰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