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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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之一 未滿六歲之兒童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交通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免費招待;六歲以上十二歲以下之兒童,應予以半價優待。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憲法「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之精神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促進兒童、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之立法意旨,及公平原則。爰參照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立法例,明定未滿六歲之兒童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交通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免費招待;六歲以上十二歲以下,則應予以半價優待。
第九十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收托人數、登記及輔導結果列入應改善而逾期未改善之規定,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 第九十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收托人數、登記及輔導結果列入應改善而逾期未改善之規定,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
配合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增訂罰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