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二條及第二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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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二條、第二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使用車用汽柴油不符合成分管制標準,依下列規定處罰使用人: 一、汽油不符合成分管制標準者: (一)僅一項超過成分管制標準,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臺幣五千元;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 (二)有二項超過成分管制標準,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元。 (三)有三項以上超過成分管制標準,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元;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四萬元。 二、柴油不符合成分管制標準者: (一)硫含量超過成分管制標準而未超過五○mg/kg,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五千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 (二)硫含量超過五○mg/kg而未超過三五○mg/kg,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硫含量超過三五○mg/kg而未超過五○○mg/kg,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五萬元。 (四)硫含量超過五○○mg/kg,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三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五)多環芳香烴含量超過管制標準,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第二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使用車用汽柴油不符合成分管制標準,依下列規定處罰使用人: 一、汽油不符合成分標準者: (一)僅一項超過管制標準者,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臺幣五千元;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 (二)有二項超過管制標準者,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元。 (三)有三項以上超過管制標準者,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元;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四萬元。 二、柴油不符合成分標準者: (一)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而未超過管制標準二倍者,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五千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 (二)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二倍而未超過管制標準十倍者,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十倍而未超過管制標準二十倍者,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五萬元。 (四)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二十倍者,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三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五)芳香烴含量超過管制標準者,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為配合車用汽柴油成分管制標準之修正加嚴管制標準,爰修正裁罰相關規定之裁罰基準。
第二條之一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製造、進口或販賣車用汽柴油不符合成分管制標準者,依下列規定處罰製造、進口或販賣者: 一、僅一項超過成分管制標準,每次處新臺幣十萬元。 二、有二項超過成分管制標準,每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有三項以上超過成分管制標準,每次處新臺幣一百萬元。 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之行為,其裁量罰鍰額度除依本準則規定辦理外,並應審酌違反本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予以裁處。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增訂生產者及進口者販賣不符合成分管制標準油品之裁罰基準,並訂定加重裁罰不法獲利之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