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馬文君
馬文君
謝國樑
謝國樑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呂學樟
呂學樟
廖正井
廖正井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詹凱臣
詹凱臣
盧嘉辰
盧嘉辰
江惠貞
江惠貞
徐少萍
徐少萍
陳雪生
陳雪生
林正二
林正二
吳育仁
吳育仁
陳鎮湘
陳鎮湘
林鴻池
林鴻池
呂玉玲
呂玉玲
王廷升
王廷升
潘維剛
潘維剛
蔡錦隆
蔡錦隆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八十五條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五條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漢生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業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公布施行。該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其他法令所稱之痳瘋(癩)病與痲瘋(癩)病病人,自本條例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各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修正之。」是以,本條之「痲瘋」用語已不符時宜,且漢生病並無法透過猥褻或性交行為傳染,爰予修正。 二、本罪之行為係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或「姦淫」之行為。有關姦淫行為,是過去舊法強姦罪中規定的行為態樣與用詞。八十八年刑法分則修正,刪除強姦罪而增訂強制性交罪取代,其中原條文中「姦淫」一詞其意為男女私合,或男女不正當之性交行為,不無放蕩淫逸之意涵,對於被害人誠屬難堪,故予修正為「性交」。 三、本條罰金刑金額過輕,爰依一般體例修正提高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