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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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八十五條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二百八十五條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一、漢生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業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公布施行。該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其他法令所稱之痳瘋(癩)病與痲瘋(癩)病病人,自本條例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各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修正之。」是以,本條之「痲瘋」用語已不符時宜,且漢生病並無法透過猥褻或性交行為傳染,爰予修正。
二、本罪之行為係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或「姦淫」之行為。有關姦淫行為,是過去舊法強姦罪中規定的行為態樣與用詞。八十八年刑法分則修正,刪除強姦罪而增訂強制性交罪取代,其中原條文中「姦淫」一詞其意為男女私合,或男女不正當之性交行為,不無放蕩淫逸之意涵,對於被害人誠屬難堪,故予修正為「性交」。
三、本條罰金刑金額過輕,爰依一般體例修正提高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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