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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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十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管理局收取服務費、相關必要費用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短期場地維護費:依不同時段及場地設備計收,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二、共用管道維護費:依管線總長度、使用空間計收,收費基準如附表四。 三、污水處理設施及下水道系統使用費:依廢(污)水量、水質計收,收費基準如附表五。 四、預埋線路套管維護費:包含電信管線、寬頻網路管線、有線電視管線、供水管線等各類管線之使用,依管線總長度計收,收費基準如附表六。 五、用水費:包含產業用水、民生用水、軟水及海水,收費基準如附表七。 前項所定各項服務費或相關必要費用,應依繳款聯單所定期限以現金繳納。 第十二條 管理局收取服務費、相關必要費用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短期場地維護費:依不同時段及場地設備計收,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二、共用管道維護費:依管線總長度、使用空間計收,收費基準如附表四。 三、污水處理設施及下水道系統使用費:依廢(污)水量、水質計收,收費基準如附表五。 四、預埋線路套管維護費:包含電信管線、寬頻網路管線、有線電視管線、供水管線等各類管線之使用,依管線總長度計收,收費基準如附表六。 前項所定各項服務費或相關必要費用,應依繳款聯單所定期限以現金繳納。
有關農業科技園區用水費收費基準,增訂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及附表七,作為農業科技園區用水規費徵收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