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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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管理局收取服務費、相關必要費用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短期場地維護費:依不同時段及場地設備計收,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二、共用管道維護費:依管線總長度、使用空間計收,收費基準如附表四。 三、污水處理設施及下水道系統使用費:依廢(污)水量、水質計收,收費基準如附表五。 四、預埋線路套管維護費:包含電信管線、寬頻網路管線、有線電視管線、供水管線等各類管線之使用,依管線總長度計收,收費基準如附表六。 五、用水費:包含產業用水、民生用水、軟水及海水,收費基準如附表七。 前項所定各項服務費或相關必要費用,應依繳款聯單所定期限以現金繳納。 | 第十二條 管理局收取服務費、相關必要費用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短期場地維護費:依不同時段及場地設備計收,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二、共用管道維護費:依管線總長度、使用空間計收,收費基準如附表四。 三、污水處理設施及下水道系統使用費:依廢(污)水量、水質計收,收費基準如附表五。 四、預埋線路套管維護費:包含電信管線、寬頻網路管線、有線電視管線、供水管線等各類管線之使用,依管線總長度計收,收費基準如附表六。 前項所定各項服務費或相關必要費用,應依繳款聯單所定期限以現金繳納。 |
有關農業科技園區用水費收費基準,增訂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及附表七,作為農業科技園區用水規費徵收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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