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丁守中
丁守中
林明溱
林明溱
江惠貞
江惠貞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林岱樺
林岱樺
呂玉玲
呂玉玲
王廷升
王廷升
徐少萍
徐少萍
蔣乃辛
蔣乃辛
羅明才
羅明才
盧嘉辰
盧嘉辰
陳鎮湘
陳鎮湘
林正二
林正二
王育敏
王育敏
陳雪生
陳雪生
呂學樟
呂學樟
林鴻池
林鴻池
楊應雄
楊應雄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工業團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種以上工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但已依公司法取得登記之公司,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並經相關工業同業公會章程明定得入會者,得加入該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一、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營運總部證明文件者。 二、經經濟部核准設立研發中心者。 三、經經濟部核准或備查對外投資者。 四、經經濟部申報或許可對大陸地區投資者。 前二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工業同業公會,稱會員代表。 第十三條 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種以上工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工業同業公會,稱會員代表。
一、新增第二項。 二、鑒於在兩岸經貿發展日趨緊密與產業結構轉型的趨勢下,全球佈局的廠商在台灣設置營運總部或研發中心,並將工廠移往海外成本低廉之國家,在台灣無工廠登記之業者卻不得加入公會,造成產業工會空洞化,影響工會運作。爰提出「工業團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工業同業公會會員入會限制,以符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