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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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辦理重大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之消息傳遞。 七、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 第十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 |
一、增訂本條第六款,其餘款次配合調整。
二、借鑑日本公共電視NHK之作法,增訂我國公視基金會之業務職掌,俾使我國公共電視能發揮預警及通報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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