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條文 | 說明 |
|---|---|
|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訂定本標準之法令依據。 |
|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苗栗客家文化園區國際會議廳、多媒體劇場及簡報室。 | 本標準所稱場地之範圍。 |
| 第三條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苗栗客家文化園區場地設備使用規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 | 依成本分析,國際會議廳租借一場次場地設備使用費為新臺幣壹萬元,保證金為新臺幣壹萬元;多媒體劇場租借一場次場地設備使用費為新臺幣柒仟肆佰元,保證金為新臺幣柒仟肆佰元;簡報室租借一場次場地設備使用費為新臺幣貳仟捌佰元,保證金為新臺幣貳仟捌佰元。 |
| 第四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標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 本標準所定之收費數額,於三年內依相關變動影響因素,至少應辦理一次檢討,以符成本。 |
|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標準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