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應雄
楊應雄
賴士葆
賴士葆
李慶華
李慶華
呂學樟
呂學樟
馬文君
馬文君
邱文彥
邱文彥
黃昭順
黃昭順
廖正井
廖正井
徐耀昌
徐耀昌
詹凱臣
詹凱臣
連署人
丁守中
丁守中
潘維剛
潘維剛
楊玉欣
楊玉欣
蔣乃辛
蔣乃辛
黃志雄
黃志雄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蘇清泉
蘇清泉
陳學聖
陳學聖
陳碧涵
陳碧涵
謝國樑
謝國樑
紀國棟
紀國棟
呂玉玲
呂玉玲
江惠貞
江惠貞
盧秀燕
盧秀燕
王育敏
王育敏
吳育仁
吳育仁
徐欣瑩
徐欣瑩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林正二
林正二
林明溱
林明溱
吳育昇
吳育昇
徐少萍
徐少萍
孔文吉
孔文吉
陳雪生
陳雪生
陳超明
陳超明
羅淑蕾
羅淑蕾
蔡正元
蔡正元
林岱樺
林岱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離島建設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之離島,係指與臺灣本島隔離,應屬我國管轄之島嶼,主要包括但不限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琉球、東沙群島、南沙群島、彭佳嶼、及釣魚台列嶼等。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之離島,係指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
一、原條文僅將離島作概括性定義為: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條文並未明確指出那些離島島嶼屬之。 二、近來因日本執意將釣魚台「國有化」而引發一連串之爭議與風波,我國雖一再宣稱擁有釣魚台之主權,並引用歷史紀錄或國際條約作為聲明之依據。惟經查我國中央法規(含憲法、法律及法規命令),竟均未有任何法令條文將釣魚台列嶼列入其中,致釣魚台缺乏在我國國內法之地位與規範,亦無法據此向國際主張釣魚台主權歸屬我國。 三、為指出應屬我之主要離島地區為何,並藉此將釣魚台「法制化」,以增強對外主張之法理基礎,爰修改本條條文。復因我國大小島嶼眾多,未免遺漏,遂明定我國離島主要包括但不限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琉球、東沙群島、南沙群島、彭佳嶼、及釣魚台列嶼等。 四、考量離島其中之釣魚台列嶼法理上雖係屬我之領土,惟我迄今尚未實際行使完全之管轄權,故稱「應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