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馬文君
馬文君
林郁方
林郁方
蔡錦隆
蔡錦隆
徐耀昌
徐耀昌
盧嘉辰
盧嘉辰
張嘉郡
張嘉郡
林滄敏
林滄敏
林德福
林德福
孫大千
孫大千
李慶華
李慶華
丁守中
丁守中
楊應雄
楊應雄
詹凱臣
詹凱臣
蔣乃辛
蔣乃辛
林明溱
林明溱
薛凌
薛凌
楊玉欣
楊玉欣
邱文彥
邱文彥
江惠貞
江惠貞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林國正
林國正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之一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前,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且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變更法令見解後之解釋函令核課稅捐,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日尚未確定案件,適用前項規定。 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財政部援引實質課稅原則發布解釋函令,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核課尚未確定之案件,不適用該發布之解釋函令。 本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財政部援引實質課稅原則發布解釋函令且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該新發布之解釋函令核課稅捐,於本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日尚未確定案件,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條之一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前,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且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變更法令見解後之解釋函令核課稅捐,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日尚未確定案件,適用前項規定。 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一、第一項至第四項,內容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二、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乃憲法第十九條規定明訂之租稅法律主義,即政府向人民課稅應依照法律,人民也有依照法律納稅之權利及義務。納稅義務人依行為時有效之租稅法令繳納稅捐,稽徵機關事後變更見解,擬依實質課稅原則加以調整補稅,其經常以發布租稅解釋函令方式補充稅法適用,並主張溯及既往對同類案件加以調整補稅,導致納稅義務人權利義務長期不確定,及衍生徵納雙方爭議。 三、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應確立稽徵機關援引實質課稅原則,而作成不利於納稅義務人之租稅解釋函令,不溯及既往適用之原則,以避免納稅義務人無法預測之不利結果,並落實憲法第十九條人民依法律納稅之意旨。爰增訂第五項規定,明訂「稽徵機關援引實質課稅原則作成之不利租稅解釋函令,不溯及既往適用」條款。 四、基於平等原則,本條文修正施行前及修正施行後之案件,皆應適用修正後之第五項規定,惟考量法安定性,除本條文修正施行後之案件外,對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前已核課,但尚未確定之案件,亦准予適用,爰增訂第六項之過渡條款規定,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