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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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教育補助: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第一項申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辦理事項之相關辦法,由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第一項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自○年○月○日施行。 | 第八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得申請教育補助: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
一、教育是協助經濟弱勢家庭自立之重要途徑,政府應努力縮短教育資源貧富差距,爰於第一項規定應提供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教育補助,使其順利接受高等教育,增加特殊境遇家庭向上流動機會,協助提升其社經地位,脫離世代貧窮之循環。
二、若已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資格,不應再以其工作能力之有無,作為其申請教育補助與否之標準。爰以刪除視為有工作能力之學生不得領申請教育補助之規定。
三、增列第三項,「申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辦理事項之相關辦法,由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四、增列第四項,「第一項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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