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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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及乘客行駛於道路時吸菸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前三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前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一、騎乘機車吸菸之行為,容易導致煙灰傷害到其他用路人之眼睛或皮膚,並且其二手菸也將影響其他用路人健康。
二、而亂丟菸蒂亦會造成環境髒亂,清潔成本增加。
三、騎車吸菸者也勢必用單手行駛,其行為已經形成危險駕駛行為,故應從法制面進行管理,以維護所有用路人之行車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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