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孫大千
孫大千
丁守中
丁守中
林德福
林德福
楊玉欣
楊玉欣
江惠貞
江惠貞
連署人
林滄敏
林滄敏
黃昭順
黃昭順
張慶忠
張慶忠
詹凱臣
詹凱臣
盧秀燕
盧秀燕
潘維剛
潘維剛
廖正井
廖正井
林郁方
林郁方
蘇清泉
蘇清泉
呂學樟
呂學樟
陳鎮湘
陳鎮湘
賴士葆
賴士葆
黃偉哲
黃偉哲
曾巨威
曾巨威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及乘客行駛於道路時吸菸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前三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前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一、騎乘機車吸菸之行為,容易導致煙灰傷害到其他用路人之眼睛或皮膚,並且其二手菸也將影響其他用路人健康。 二、而亂丟菸蒂亦會造成環境髒亂,清潔成本增加。 三、騎車吸菸者也勢必用單手行駛,其行為已經形成危險駕駛行為,故應從法制面進行管理,以維護所有用路人之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