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八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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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八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全中運舉辦之競賽種類如下: 一、應辦種類:包括田徑、水上運動(以游泳為限)、體操、桌球、羽球、網球、跆拳道、柔道、舉重(以滿十四歲為限)、射箭、軟式網球及空手道共計十二種。 二、選辦種類:選擇具地方、學校發展特色之競賽種類一種或二種舉辦。 三、示範種類:組委會得選擇一種具本土化或國際發展性之運動種類舉辦。 除前項第三款示範種類外,各競賽種類之競賽科目及項目,以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為限。 各類競賽參賽隊(人)成績基準,於競賽規程中定之,並由本部或高中體總辦理參賽資格審定或選拔。各地方政府團體項目各組各項目,至多報名三隊;個人項目之田徑、水上運動、體操、射箭各組各項目,至多報名六人,其餘種類各組各項目,至多報名三人。 前項競賽規程及其技術手冊,由執委會擬訂,經組委會之運動競賽小組審查並報本部核定後,於舉辦日前一年之十一月三十日前公告。 第八條 全中運舉辦之競賽種類如下: 一、應辦種類:包括田徑、水上運動(以游泳為限)、體操(以競技體操為限)、桌球、羽球、網球、跆拳道、柔道、舉重(以滿十四歲為限)、射箭、軟式網球及空手道共計十二種。 二、選辦種類:選擇具地方、學校發展特色之競賽種類一種或二種舉辦。 三、示範種類:組委會得選擇一種具本土化或國際發展性之運動種類舉辦。 除前項第三款示範種類外,各競賽種類之競賽科目及項目,以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國際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為限。 各類競賽參賽隊(人)成績基準,於競賽規程中定之,並由本部或高中體總辦理參賽資格審定或選拔。各地方政府團體項目各組各項目,至多報名三隊;個人項目之田徑、水上運動、體操、射箭各組各項目,至多報名六人,其餘種類各組各項目,至多報名三人。 前項競賽規程及其技術手冊,由執委會擬訂,經組委會之運動競賽小組審查並報本部核定後,於舉辦日前一年之十一月三十日前公告。
一、依據一百零一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檢討會議及一百零二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第一次執委會決議事項,為銜接二○一七年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舉辦種類,一百零二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增加辦理韻律體操項目。 二、二○一七年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舉辦種類「體操」包括競技體操與韻律體操;現行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體操係以競技體操為限,為提早培育二○一七年世大運之韻律體操選手,並與二○一七年世界大學運動會競賽項目接軌,爰將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以競技體操為限」之文字予以刪除。 三、依據現行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參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IOC)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爰將第二項所定國際奧林匹克運動會之「國際」二字,予以刪除,以求一致。 四、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第十三條 全中運各運動競賽種類之裁判人員,分審判(仲裁)委員會委員、技術委員、裁判長及裁判,由高中體總協調全國性體育團體於全中運舉辦日三個月前共同擬具推薦名單,報由執委會自名單中遴聘之。 裁判長及裁判應取得國家級裁判證,並於競賽前三年內仍持續執行裁判工作;其聘任員額,得參照各相關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例行全國性競賽之裁判人數,並不得逾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競賽裁判人數。 前項國家級裁判證,指由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或授權其他單位團體核發,並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登錄之國家(A)級裁判證,且仍於有效期間內。 高中體總及全國性體育團體未依第一項規定於全中運舉辦日三個月前推薦人員時,得由執委會逕行聘任合格人員擔任。若該運動競賽種類無足夠之合格裁判人員時,得取消該運動競賽種類比賽。 受聘擔任大會裁判人員,不得擔任參賽或組團單位任何職務。 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全國性體育團體,以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者為限。 第十三條 全中運各運動競賽種類之裁判人員,分審判(仲裁)委員會委員、技術委員、裁判長及裁判,由高中體總協調全國性體育團體於全中運舉辦日三個月前共同擬具推薦名單,報由執委會自名單中遴聘之。 裁判長及裁判應取得國家級裁判證,並於競賽前三年內仍持續執行裁判工作;其聘任員額,得參照各相關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例行全國性競賽之裁判人數,並不得逾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國際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競賽裁判人數。 前項國家級裁判證,指由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或授權其他單位團體核發,並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登錄之國家(A)級裁判證,且仍於有效期間內。 高中體總及全國性體育團體未依第一項規定於全中運舉辦日三個月前推薦人員時,得由執委會逕行聘任合格人員擔任。若該運動競賽種類無足夠之合格裁判人員時,得取消該運動競賽種類比賽。 受聘擔任大會裁判人員,不得擔任參賽或組團單位任何職務。 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全國性體育團體,以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者為限。
一、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六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將現行規定「國際奧林匹克運動會」之「國際」二字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