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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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三條、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合於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資格,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登記為漁會總幹事候聘人: 一、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二各款所定情形。 二、曾犯本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五十條之三之罪,且未有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但書之情形。 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漁會總幹事候聘人經歷年資及第三款所定年齡之計算,以算至主管機關公告之登記起始日為準。 第三條 合於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資格,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登記為漁會總幹事候聘人: 一、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二各款所定情形。 二、曾犯本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五十條之三之罪,且未有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但書之情形。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有關漁會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漁會總幹事候聘人之經歷年資及年齡,以往實務執行面,向依內政部七十八年一月十九日台內社字第六六二八六七號函釋略以:「應計算至登記時為準」之規定辦理,惟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所定主管機關公告受理登記期間為五個工作日,則計算基準恐有浮動不確定性之虞,為明確規範漁會總幹事候聘人之經歷年資及年齡之計算基準,以算至主管機關公告之登記起始日為準,爰於第三條增訂,以利主管機關據以辦理。
第六條 申請登記為漁會總幹事候聘人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正本經核對無誤後退還申請登記人)。 二、學歷證件正本及影本(正本經核對無誤後退還申請登記人)。 三、經歷證件正本及影本(正本經核對無誤後退還申請登記人)。 四、無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切結書。 五、同意主管機關委請相關機關(構)查詢申請登記人之債信、刑案、素行及考核資料之同意書。 前項各款文件應於登記時備齊,交付受理登記機關。文件不齊者,不予受理登記;其需增補資料者,應於登記截止日前交付受理登記機關,逾期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為審核漁會總幹事候聘登記資格,應洽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及司法、檢察、調查、警察等相關機關(構)依法提供債信、刑案、素行及考核等資料;相關機關(構)應予協助。 第六條 申請登記為漁會總幹事候聘人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正本經核對無誤後退還申請登記人)。 二、學歷證件正本及影本(正本經核對無誤後退還申請登記人)。 三、經歷證件正本及影本(正本經核對無誤後退還申請登記人)。 四、登記前十四日內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五、登記前十四日內票據交換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六、無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切結書。 七、同意主管機關委請相關機關(構)查詢申請登記人之債信、刑案、素行及考核資料之同意書。 前項各款文件應於登記時備齊,交付受理登記機關。文件不齊者,不予受理登記;其需增補資料者,應於登記截止日前交付受理登記機關,逾期不予受理。
一、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漁會總幹事候聘登記人,有關漁會法第二十六條之二各款候聘資格有關債信之查證,統一改由漁會主管機關依權責分別造冊,檢附當事人同意書,委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協助查詢漁會總幹事候聘登記人之債信紀錄,爰刪除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六款移列為第四款;第七款移列為第五款,文字未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配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爰增訂第三項,明定主管機關為審核漁會總幹事候聘登記資格,應洽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及司法、檢察、調查、警察、戶政等相關機關(構)提供債信、刑案、素行及考核等資料,該相關機關(構)應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