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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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第十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應於候選人登記截止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不合格者,應書明理由通知其本人,如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檢附有關證件,向漁會申請複審,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候選人資格審查確定後,應抽籤排定合格候選人先後次序,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漁會於投票日七日前公告,及書面通知候選人。 漁會為審查選任人員候選登記資格,應洽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及司法、檢察、調查、警察、戶政等相關機關(構)依法提供候選登記人之債信、刑案、素行及戶籍等資料,並副知主管機關;相關機關(構)應予協助。 第十六條 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應於候選人登記截止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不合格者,應書明理由通知其本人,如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檢附有關證件,向漁會申請複審,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候選人資格審查確定後,應抽籤排定合格候選人先後次序,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由漁會於投票日七日前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候選人。
一、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爰增訂第三項,漁會為審查選任人員候選登記資格,應洽請相關機關(構),依法查詢債信、刑案、素行及戶籍等資料,該相關機關(構)應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