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本院委員許添財等20人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維持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委員許添財等20人提案: 一、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必須由政府依據科學數據研析、審查、整合各機關事權後,提出負責任的政治主張,以說服民眾,才能迅速有效地發揮環評之功能。 二、上述理由適用於各級政府,因此,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應修正為行政院。 審查會: 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