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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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應予以半價優待。 老人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分證證件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 | 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
給予老人免費獲半價優待,可發揚敬老傳統美德,並可藉此鼓勵老人多至戶外走動以及落實終身學習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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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予以警告;經警告仍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公告其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 | |
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第二十五條之罰責,明訂處罰相關規定,以達致強制力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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