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林淑芬
林淑芬
許添財
許添財
尤美女
尤美女
田秋堇
田秋堇
陳歐珀
陳歐珀
蘇震清
蘇震清
葉宜津
葉宜津
邱志偉
邱志偉
林世嘉
林世嘉
潘孟安
潘孟安
管碧玲
管碧玲
薛凌
薛凌
林佳龍
林佳龍
劉櫂豪
劉櫂豪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應予以半價優待。 老人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分證證件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 第二十五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給予老人免費獲半價優待,可發揚敬老傳統美德,並可藉此鼓勵老人多至戶外走動以及落實終身學習理念。
第五十二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予以警告;經警告仍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公告其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
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第二十五條之罰責,明訂處罰相關規定,以達致強制力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