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八十三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林佳龍
林佳龍
劉櫂豪
劉櫂豪
林世嘉
林世嘉
邱志偉
邱志偉
林淑芬
林淑芬
蘇震清
蘇震清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添財
許添財
管碧玲
管碧玲
潘孟安
潘孟安
尤美女
尤美女
葉宜津
葉宜津
薛凌
薛凌
田秋堇
田秋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第八十三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三條 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醫事專業法庭,由具有醫事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之法官,辦理醫事糾紛訴訟案件。 經訴訟雙方當事人請求及共同合意,法院得同意其選定專家參與審判,以提供法官諮詢。 第八十三條 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醫事專業法庭,由具有醫事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之法官,辦理醫事糾紛訴訟案件。
第二項新增。 「醫事法庭」得經當事人合意或依職權,遴選具有特別知識、技能或工作經驗,適於參與審判諮詢之專家,於審判時提出專業意見供法院參考,其目的:加強專業法庭之功能,彌補法官專業知識上之不足,在問案或請求鑑定時能找出爭點,避免訴訟延宕,以保障訴訟當事人權益。
第九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依其任務分別設置各種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醫療制度之改進。 二、醫療技術之審議。 三、人體試驗之審議。 四、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鑑定,並對醫療鑑定報告書有出庭說明及被詰問之義務。 五、專科醫師制度之改進。 六、醫德之促進。 七、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八、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第九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依其任務分別設置各種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醫療制度之改進。 二、醫療技術之審議。 三、人體試驗之審議。 四、司法或檢察機關之委託鑑定。 五、專科醫師制度之改進。 六、醫德之促進。 七、一定規模以上大型醫院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八、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一、第一項第四款新增。 二、當前司法或檢察機關之醫療訴訟,醫事審議委員會之任務係接受其等之委託鑑定,若司法或檢察機關對鑑定報告有疑問,再以書面往返,延宕訴訟時效,也讓訴訟當事人無法可詰問之權利,顯不符合「當事人進行主義」。 三、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醫療鑑定報告屬於傳聞證據,理應由該委員會出庭報告說明並接受訴訟當事人可對之詰問,使其具有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