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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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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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教育補助: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依其他法律領有性質相同之教育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 第一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第八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得申請教育補助: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一、本條第一項規定,使得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因受到「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限制,被視為有「工作能力」,而排除申請教育補助,顯較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規定嚴苛。基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與特殊境遇家庭同屬於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政府對弱勢家庭之補助標準應採一致之標準,始符合公平原則,爰刪除本條第一項中「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文字。 二、基於社會資源之有限性,復參酌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二立法體例與精神,對於已依其他法律領有相同性質教育補助者,自不宜允許其重複領取。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三、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配合做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