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管碧玲
管碧玲
林佳龍
林佳龍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李應元
李應元
許添財
許添財
趙天麟
趙天麟
田秋堇
田秋堇
吳秉叡
吳秉叡
蔡煌瑯
蔡煌瑯
李昆澤
李昆澤
魏明谷
魏明谷
段宜康
段宜康
林岱樺
林岱樺
葉宜津
葉宜津
尤美女
尤美女
鄭麗君
鄭麗君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教人員保險法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刪除) 第十一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屆滿三十年之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及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如發生第三條所列保險事故時,仍得依本法規定,享受保險給付之權利。
公務人員的薪資水準已高於社會平均值,基於社會公平與使用者付費原則,建議將此不合時宜條文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