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馬文君
馬文君
盧秀燕
盧秀燕
楊應雄
楊應雄
江惠貞
江惠貞
楊玉欣
楊玉欣
陳超明
陳超明
蔣乃辛
蔣乃辛
林國正
林國正
詹凱臣
詹凱臣
連署人
李鴻鈞
李鴻鈞
陳碧涵
陳碧涵
林佳龍
林佳龍
陳雪生
陳雪生
羅明才
羅明才
蔡正元
蔡正元
林郁方
林郁方
徐少萍
徐少萍
林正二
林正二
林明溱
林明溱
丁守中
丁守中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呂玉玲
呂玉玲
羅淑蕾
羅淑蕾
呂學樟
呂學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七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一、辦理就業保險中,均有規定給付發放等待期間,給予保險人在一定時間內對失業者進行給付資格的審核與媒合工作。故等待期間之時間各國規定不同,國際勞工組織規定等待期間不得超過7日;美國規定7日;英國規定3日。 二、我國目前規定被保險人在領取失業給付等待期間為14天相對過長,對負家計者,需承受更長的經濟壓力期限,顯失去救急的效果,現今電腦資訊技術的進步,行政部門在處理案件較以往有效率,且快速安排職業指導、職業訓練與就業媒合等行政措施,故等待期間可考慮縮短,因此建議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