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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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未成年之懷孕婦女及一方為外籍配偶之夫妻,提供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前揭人員參加。 |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及未成年之懷孕婦女,提供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前揭人員參加。 |
一、我國部分處於社經地位較低、身心障礙或是年紀偏高之男性,在國內不易找到合適的對象,遂透過仲介的方式與外籍人士完成婚姻。婚姻移入的配偶又多以東南亞籍居多,外籍配偶普遍面臨語言學習、文化差異及生活適應問題,又須與國人共同生活,並兼負家庭照顧等重要角色,往往陷入孤立無援,遭受種族弱視歧見,造成高離婚率收場。
二、由於迎娶外配夫妻雙方認識不深,感情基礎非常薄弱,導致結婚後家庭中出現種種問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置家庭教育中心可針對一方為外籍配偶之夫妻,提供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不但可以學習婚姻如何經營,亦可減少假結婚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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