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馬文君
馬文君
王廷升
王廷升
江惠貞
江惠貞
楊應雄
楊應雄
連署人
林正二
林正二
羅明才
羅明才
廖正井
廖正井
盧秀燕
盧秀燕
陳碧涵
陳碧涵
呂學樟
呂學樟
孫大千
孫大千
陳鎮湘
陳鎮湘
呂玉玲
呂玉玲
徐欣瑩
徐欣瑩
吳育仁
吳育仁
盧嘉辰
盧嘉辰
楊玉欣
楊玉欣
林鴻池
林鴻池
李桐豪
李桐豪
陳超明
陳超明
蘇清泉
蘇清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家庭教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未成年之懷孕婦女及一方為外籍配偶之夫妻,提供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前揭人員參加。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及未成年之懷孕婦女,提供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前揭人員參加。
一、我國部分處於社經地位較低、身心障礙或是年紀偏高之男性,在國內不易找到合適的對象,遂透過仲介的方式與外籍人士完成婚姻。婚姻移入的配偶又多以東南亞籍居多,外籍配偶普遍面臨語言學習、文化差異及生活適應問題,又須與國人共同生活,並兼負家庭照顧等重要角色,往往陷入孤立無援,遭受種族弱視歧見,造成高離婚率收場。 二、由於迎娶外配夫妻雙方認識不深,感情基礎非常薄弱,導致結婚後家庭中出現種種問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置家庭教育中心可針對一方為外籍配偶之夫妻,提供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不但可以學習婚姻如何經營,亦可減少假結婚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