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第一條、第十七條條文及第六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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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第一條、第十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配合立法體例,列明所依據法律授權條文之條次及項次;另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本應適用其他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第二項規定無必要,爰予刪除。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七條 本規則除中醫師分試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已開始實施,爰刪除日出條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