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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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
配合立法體例,列明所依據法律授權條文之條次及項次;另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本應適用其他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第二項規定無必要,爰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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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七條 本規則除中醫師分試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已開始實施,爰刪除日出條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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