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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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委員管碧玲等提案通過) 第三十四條之一 機動車輛於一定場所、地點、氣候條件以怠速停車時,其怠速時間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前項機動車輛之種類、一定場所、地點、氣候條件與停車怠速時間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三十四條之一 機動車輛於一定場所、地點以怠速停車時,其怠速時間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前項機動車輛之種類、一定場所、地點與停車怠速時間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委員管碧玲等24人提案:
參考香港、美國及加拿大立法案例,應將溫度或氣候條件列入管制規範之主要考量項目。
審查會:
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照委員管碧玲等提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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