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4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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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委員管碧玲等提案通過) 第三十四條之一 機動車輛於一定場所、地點、氣候條件以怠速停車時,其怠速時間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前項機動車輛之種類、一定場所、地點、氣候條件與停車怠速時間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之一 機動車輛於一定場所、地點以怠速停車時,其怠速時間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前項機動車輛之種類、一定場所、地點與停車怠速時間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管碧玲等24人提案: 參考香港、美國及加拿大立法案例,應將溫度或氣候條件列入管制規範之主要考量項目。 審查會: 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照委員管碧玲等提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