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應元
李應元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蔡煌瑯
蔡煌瑯
陳其邁
陳其邁
高志鵬
高志鵬
魏明谷
魏明谷
劉建國
劉建國
林世嘉
林世嘉
劉櫂豪
劉櫂豪
葉宜津
葉宜津
李俊俋
李俊俋
吳宜臻
吳宜臻
蘇震清
蘇震清
邱議瑩
邱議瑩
陳歐珀
陳歐珀
林佳龍
林佳龍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債權人或繼承人主張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避免債權人濫權而強迫夫妻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遂修訂為「『不得讓與或繼承』為原則,但『債權人或繼承人主張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以昭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