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何欣純
何欣純
邱志偉
邱志偉
林岱樺
林岱樺
李應元
李應元
趙天麟
趙天麟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田秋堇
田秋堇
林淑芬
林淑芬
許添財
許添財
陳歐珀
陳歐珀
魏明谷
魏明谷
潘孟安
潘孟安
陳其邁
陳其邁
林正二
林正二
蕭美琴
蕭美琴
吳宜臻
吳宜臻
李俊俋
李俊俋
段宜康
段宜康
尤美女
尤美女
林佳龍
林佳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及計算公式,應由國營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訂定後,層轉立法院院會決議通過後,始得實施,變更時亦同。 前項國營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應由政府機關、學者專家、消費者團體等公正人士組成,其中政府機關成員不得超過總數五分之二,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應由總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擬具計算公式,層轉立法院審定,變更時亦同。
一、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調整機制,應更公開化、透明化與法制化,接受專家學者、消費者團體等公正人士之監督,若任由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決定,恐有球員兼裁判與黑箱作業之嫌,應此有設計獨立之國營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之必要。 二、長期以來,行政機關藐視本條,侵犯立法院職權,例如上次經濟部送至立法院審定之電價計算公式早在民國49年,至今歷經長達52年期間,皆未重新送請立法院重新審定。因此,為強化立法院監督之職權與效果,增訂須經立法院院會決議通過後,始得實施之。 三、參照自來水法第六十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國營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並由政府機關、學者專家、消費者團體等各界公正人士組成,讓各項費率調整機制得以透明化與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