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潘孟安
潘孟安
李昆澤
李昆澤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蔡其昌
蔡其昌
田秋堇
田秋堇
陳明文
陳明文
陳亭妃
陳亭妃
林淑芬
林淑芬
鄭麗君
鄭麗君
吳宜臻
吳宜臻
劉櫂豪
劉櫂豪
趙天麟
趙天麟
陳節如
陳節如
陳唐山
陳唐山
高志鵬
高志鵬
柯建銘
柯建銘
李俊俋
李俊俋
葉宜津
葉宜津
吳秉叡
吳秉叡
邱議瑩
邱議瑩
段宜康
段宜康
林岱樺
林岱樺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之一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請領該津貼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 第四條之一 請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
現行條文雖就扣押,讓與抵銷或擔保標的之禁止訂有明文規定「請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消或供擔保之標的。」然實務上、請領權利人之津貼匯入金融行庫帳戶之內,卻逕遭扣押或行使抵押權,至老農領取之津貼屢遭抵押,使其經濟更陷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