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世嘉
林世嘉
林佳龍
林佳龍
許添財
許添財
蔡其昌
蔡其昌
潘孟安
潘孟安
許智傑
許智傑
林岱樺
林岱樺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田秋堇
田秋堇
陳歐珀
陳歐珀
葉宜津
葉宜津
吳秉叡
吳秉叡
尤美女
尤美女
邱議瑩
邱議瑩
蕭美琴
蕭美琴
劉建國
劉建國
姚文智
姚文智
陳節如
陳節如
陳唐山
陳唐山
李應元
李應元
蘇清泉
蘇清泉
邱志偉
邱志偉
陳其邁
陳其邁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事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一條 為提昇藥物製造工業水準與提昇臨床試驗品質,對於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 新興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 前項獎勵之資格條件、審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一條 為提昇藥物製造工業水準,對於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 前項獎勵之資格條件、審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修正本條文第一項,增列「提昇臨床試驗品質」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將原條文「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改列第二項,並新增「新興」。所謂新興指的是具有創新開發之意涵。 二、台灣生技產業近十年來快速成長,相較於10年前產值為1,100億元,2011年總產值達2,100億。目前台灣生技產業總家數1,355家,上市上櫃公司從三十家左右變到六十家,其中由製藥業開發新藥,將會是生技產業進軍全球市場的最重要主力。為了鼓勵國內生技產業發展,讓生技產業成為兆元產業。故有必要在法令上增修激勵措施,讓政府成為產業進軍國際的重要支持後盾。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了投資培育生技專業人才,促進知識交流,更新技術,每年應委託專業醫療團體辦理教育訓練,培育臨床試驗人才。 四、由於新藥之開發將是未來生技產業在國際市場上最重要的獲利來源,政府也應該獎勵新興藥物科技之發展,當藥物試驗進入新階段時,確實予以獎勵,以保證藥物研發的進度,促進台灣生技產業之國際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