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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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條之一 開挖植穴,指在預定種植位置挖掘植穴,其植穴大小以根球兩倍為限。 中耕除草,指在作物生育期中,利用鋤或中耕器在行株間加以淺耕,使土壤再變疏鬆,兼有除草效果。 | |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開挖植穴」及「中耕除草」未明確規定,衍生認定爭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遂以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農授水保字第一○一一八六一一二三號令釋在案,惟為避免機關人員或因業務交接、或未諳通令等因素,恐有造成業務執行上疏漏之疑慮,爰增訂本條。
三、另第二項所定「中耕器」,係土壤經初步犁耕後,在作物生育期間,為利於作物生長,將作物株間與畦間表面的土壤翻動,粉碎土塊,以達鬆土、通氣、改善土壤物理性、滲水性、增加土壤保水性,並兼達除草效果,所使用之二次犁耕機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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