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育仁
吳育仁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江惠貞
江惠貞
楊玉欣
楊玉欣
陳雪生
陳雪生
林正二
林正二
呂玉玲
呂玉玲
陳鎮湘
陳鎮湘
羅明才
羅明才
呂學樟
呂學樟
王廷升
王廷升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徐少萍
徐少萍
蘇清泉
蘇清泉
陳超明
陳超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選任董事,首屆由行 政院院長就醫藥衛生學者、專家及製藥業者選任之,任期三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事會選任之,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 前項董事應保留一席,由該財團法人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工會推派之代表,有不適任情形者,該財團法人工會得另行推派之。 第八條 選任董事,首屆由行 政院院長就醫藥衛生學者、專家及製藥業者選任之,任期三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事會選任之,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
一、鑒於新勞動三法實施已屆滿一年,師法歐美產業民主是既定方向,檢視目前國內產業民主實施現況,工會推派代表成為勞工董事進入董事會,參與公司內部決策過程,以發揮影響力,協助制定保障勞工之決策,不僅可行且必要。參考現行「國營事業管理法」亦得以觀之,該法第三十五條規範國營事業董事或理事,其代表政府股份者,應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工會推派之代表,有不適任情形者,該國營事業工會得另行推派之。 二、然查現行「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三人為聘任,餘為選任。選任董事,首屆由行政院院長就醫藥衛生學者、專家及製藥業者選任之,任期三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事會選任之,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該組織條例中,不僅並未設置任何勞工董事之職位,自民國88年2月3日至今也未曾修正過,在近十年產業民主的潮流中,已置身事外。 三、據瞭解,實務上該單位辦理勞工董事並無執行上之困難,亦有助於工會代表勞工會員與董事會溝通權益保障事項,爰此,本席等擬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八條修正草案」增訂第二項,前項董事應保留一席,由該財團法人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工會推派之代表,有不適任情形者,該財團法人工會得另行推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