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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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選任董事,首屆由行 政院院長就醫藥衛生學者、專家及製藥業者選任之,任期三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事會選任之,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 前項董事應保留一席,由該財團法人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工會推派之代表,有不適任情形者,該財團法人工會得另行推派之。 | 第八條 選任董事,首屆由行 政院院長就醫藥衛生學者、專家及製藥業者選任之,任期三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事會選任之,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 |
一、鑒於新勞動三法實施已屆滿一年,師法歐美產業民主是既定方向,檢視目前國內產業民主實施現況,工會推派代表成為勞工董事進入董事會,參與公司內部決策過程,以發揮影響力,協助制定保障勞工之決策,不僅可行且必要。參考現行「國營事業管理法」亦得以觀之,該法第三十五條規範國營事業董事或理事,其代表政府股份者,應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工會推派之代表,有不適任情形者,該國營事業工會得另行推派之。
二、然查現行「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三人為聘任,餘為選任。選任董事,首屆由行政院院長就醫藥衛生學者、專家及製藥業者選任之,任期三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事會選任之,連選得連任,但連任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該組織條例中,不僅並未設置任何勞工董事之職位,自民國88年2月3日至今也未曾修正過,在近十年產業民主的潮流中,已置身事外。
三、據瞭解,實務上該單位辦理勞工董事並無執行上之困難,亦有助於工會代表勞工會員與董事會溝通權益保障事項,爰此,本席等擬具「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八條修正草案」增訂第二項,前項董事應保留一席,由該財團法人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工會推派之代表,有不適任情形者,該財團法人工會得另行推派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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