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議瑩
邱議瑩
高志鵬
高志鵬
葉宜津
葉宜津
楊曜
楊曜
劉櫂豪
劉櫂豪
管碧玲
管碧玲
連署人
鄭麗君
鄭麗君
許添財
許添財
吳秉叡
吳秉叡
李應元
李應元
蔡其昌
蔡其昌
陳亭妃
陳亭妃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節如
陳節如
趙天麟
趙天麟
尤美女
尤美女
李昆澤
李昆澤
蘇震清
蘇震清
林淑芬
林淑芬
陳唐山
陳唐山
段宜康
段宜康
何欣純
何欣純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一條 自來水事業在其供水區域內,對於請求供水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部落,請求供水之用戶設備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其金額不得低於總費用百分之五十;中低收入戶應全額補助。 前項補助辦法,由經濟部會商相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項請求供水者,對拒絕供水如有異議,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六十一條 自來水事業在其供水區域內,對於請求供水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前項請求供水者,對拒絕供水如有異議,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一、為維護國民生計之基本需求,提供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部落人民便利、安全、無汙染之民生用水,提高台灣自來水之普及率,特增列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二、第二項條文明定中央政府補助請求供水之用戶設備費用的補助對象、補助金額比例。 三、第三項條文明定補助辦法之擬訂機關與程序。 四、配合修正條文,將原第二項條文改列為第四項,並將「前項」文字改為「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