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陳亭妃
陳亭妃
林淑芬
林淑芬
連署人
田秋堇
田秋堇
陳節如
陳節如
陳歐珀
陳歐珀
黃偉哲
黃偉哲
林佳龍
林佳龍
鄭麗君
鄭麗君
段宜康
段宜康
邱議瑩
邱議瑩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智傑
許智傑
林世嘉
林世嘉
何欣純
何欣純
姚文智
姚文智
李應元
李應元
許添財
許添財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七條 勞工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左列之運用: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 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 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季公告之。 第一項第四款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資格、用途、額度、利率、期限及還款方式等事項,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六十七條 勞工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左列之運用: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 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 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第一項第四款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資格、用途、額度、利率、期限及還款方式等事項,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勞保基金投資運用雖依照法定程序完成年度資產配置計劃,投資過程秉持專業、投資結果也依法公告,公開透明,同時接受審計機關及監理機關之監督查核,然而為杜絕外界黑箱操作之質疑,按「年」公告應改為按「季」公告,俾增加公開透明度。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其屬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潛藏債務,應由中央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撥補。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勞工保險為勞工退休生活保障,但在老年給付成長迅速,保費長期計收不足,潛藏債務龐大;以及人口高齡化、少子女化問題,嚴重衝擊社會保險世代分攤能力等情況下,面臨破產危機,然而為保障勞工退休生活,爰將「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予以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