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條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親民黨
親民黨
李桐豪
李桐豪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條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福利等有關權益之保障,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二條 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有關權益之保障,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福利」一詞入法,將其明確列為保障範圍。
第十八條之一 本法所稱福利,項目包括基本福利及彈性福利。 前項所列之福利項目,相關內容、辦理方式、給付標準等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公務人員所享之福利,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並制訂施行辦法,以法制化明確其內容及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