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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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福利等有關權益之保障,適用本法之規定。 | 第二條 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有關權益之保障,適用本法之規定。 |
一、「福利」一詞入法,將其明確列為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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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之一 本法所稱福利,項目包括基本福利及彈性福利。 前項所列之福利項目,相關內容、辦理方式、給付標準等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
一、本條新增。
二、公務人員所享之福利,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並制訂施行辦法,以法制化明確其內容及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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