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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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六條之一 立法委員於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後,立法院應即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召開臨時會優先處理。 一、本條新增。 二、民國三十六年本法立法當時憲法並無國會倒閣權之設計,直至九七修憲,賦予立法院可以對行政院提出不信任案,但立法院組織法卻漏未配合修正,致使立法權自我設限,不但有虧人民之付託,更有剝奪國民參政權及違憲之虞,爰增訂立法委員於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後,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優先處理之規定。俾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之規定更加明確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