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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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立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之規定,應設憲改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之規定,得設修憲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修憲為人民主要的參政權之一,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如僅為一「非常設委員會」,似有自我設限立法權,及有違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公民參政精神之虞。爰將本條中「得設修憲委員會」修正為「應設憲改委員會」,使立法院憲改委員會成為「常設委員會」,俾落實立法權及公民參政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