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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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室設四課及置總務人員、會計員、人事管理員,分掌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事務。 | 第四條 本室設三課及置總務人員、會計員、人事管理員,分掌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事務。 |
因應桃園縣升格為準直轄市,該縣政府所屬機關單位組織編制與預算規模驟增,本室為應業務實際需要,奉准增設1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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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第一課掌理桃園縣議會、桃園縣政府秘書處、主計處、人事處、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地方稅務局、客家事務局、民政局、地政局、農業發展局、衛生局、財政局、工務局、工商發展局、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城鄉發展局主管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 第九條 第一課掌理桃園縣議會、桃園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
配合本室業務調整,將第一課職掌,修正為掌理桃園縣議會、桃園縣政府秘書處、主計處、人事處、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地方稅務局、客家事務局、民政局、地政局、農業發展局、衛生局、財政局、工務局、工商發展局、勞動及人力資源局、城鄉發展局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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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登記事項。 |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登記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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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關於所管機關簽發之撥(付)款或轉帳憑單、縣庫庫款收支及財物保管情形之抽查事項。 | 二、關於所管機關簽發之撥(付)款或轉帳憑單、縣庫庫款收支及財物保管情形之抽查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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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及原始憑證之審(查)核事項。 |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及原始憑證之審(查)核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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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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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債款之舉借及其契約之備查事項。 |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債款之舉借及其契約之備查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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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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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公私合營事業與公款補助團體或私人及捐助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公私合營事業與公款補助團體或私人及捐助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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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關於所管徵收機關賦稅捐費收入之查定、徵收、劃解及納庫之抽查事項。 | 八、關於所管徵收機關賦稅捐費收入之查定、徵收、劃解及納庫之抽查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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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關於縣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 九、關於縣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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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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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公債之發行、還本、付息及債票、息票處理之抽查事項。 |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公債之發行、還本、付息及債票、息票處理之抽查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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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關於縣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債款目錄、投資目錄及縣有財產總目錄之審核登記編報事項。 | 十二、關於縣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債款目錄、投資目錄及縣有財產總目錄之審核登記編報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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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之審定,縣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分發事項。 |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之審定,縣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分發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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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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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關於所管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 十五、關於所管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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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 十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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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 十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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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關於縣議會諮詢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 十八、關於縣議會諮詢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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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 十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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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關於本課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課應辦事務之處理事項。 | 二十、關於本課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課應辦事務之處理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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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關於本課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 二十一、關於本課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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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之一 第二課掌理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資訊中心、法制處、政風處、原住民行政局、消防局、教育局、文化局、交通局、觀光行銷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社會局、水務局主管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登記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及原始憑證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公私合營事業與公款補助團體或私人及捐助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六、關於縣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之審定,縣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關於所管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三、關於縣議會諮詢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十五、關於本課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課應辦事務之處理事項。 十六、關於本課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 |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室業務之調整,增設第二課,將原第一課部分掌理辦理事項,改列第二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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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第三課掌理桃園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 第十條 第二課掌理桃園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
配合本室業務之調整,增設一課,將原第二課掌理辦理事項,修正為第三課辦理,各款內容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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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登記事項。 |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登記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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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之審(查)核與其財務收支及庫款收支之抽查事項。 |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之審(查)核與其財務收支及庫款收支之抽查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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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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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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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公款補助團體或私人及捐助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公款補助團體或私人及捐助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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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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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關於鄉(鎮、市)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之抽查事項。 | 七、關於鄉(鎮、市)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之抽查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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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管理運用之抽查事項。 | 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管理運用之抽查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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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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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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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關於鄉(鎮、市)民代表會諮詢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 十一、關於鄉(鎮、市)民代表會諮詢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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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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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關於本課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課應辦事務之處理事項。 | 十三、關於本課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課應辦事務之處理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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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關於本課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 十四、關於本課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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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第四課掌理桃園縣議會、桃園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桃園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之財物審計(財物報損報廢審計除外),辦理下列事項: | 第十一條 第三課掌理桃園縣議會、桃園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桃園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之財物審計(財物報損報廢審計除外),辦理下列事項: |
配合本室業務之調整,增設一課,將原第三課掌理辦理事項,修正為第四課辦理,各款內容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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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關於監督所管機關重要採購案件預算之執行事項。 | 一、關於監督所管機關重要採購案件預算之執行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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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關於所管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之稽察事項。 | 二、關於所管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之稽察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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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關於所管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之調查事項。 | 三、關於所管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之調查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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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關於經管債券機關通知債券抽籤還本及銷毀案件之處理事項。 | 四、關於經管債券機關通知債券抽籤還本及銷毀案件之處理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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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關於所管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 五、關於所管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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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關於所管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有關採購規章之會商事項。 | 六、關於所管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有關採購規章之會商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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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關於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財物審計事項。 | 七、關於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財物審計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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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關於縣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諮詢財物審計案件(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除外)之擬復事項。 | 八、關於縣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諮詢財物審計案件(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除外)之擬復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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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關於所管機關函請解釋有關財物審計法令(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除外)之擬辦事項。 | 九、關於所管機關函請解釋有關財物審計法令(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除外)之擬辦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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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關於本課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課應辦事務之處理事項。 | 十、關於本課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課應辦事務之處理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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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關於本課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 十一、關於本課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
本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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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本室對外行文,以本室名義行之。 | 第二十二條 本室對外公文,以本室名義行之。 |
將現行條文中「對外公文」一詞,修正為「對外行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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