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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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在校期間,除第四條規定外,各項費用均須自付,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學費、雜費、住宿費:依各校所定收費數額收取。 二、膳食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 三、服裝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 四、團體保險費:依國防部所定收費數額收取。 自費研究生在校期間,各項費用均須自付,其項目及基準,適用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 自費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學校應就費用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依教育部所訂之退費基準辦理退費。 第一項、第二項費用項目及基準之調整應符合公開程序。 第十條 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在校期間,除第四條規定外,各項費用均須自付,其自付費用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學費、雜費、住宿費:依各校所定收費數額收取。 二、膳食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 三、服裝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 四、學生團體保險費:依各校所定收費數額收取。 自費研究生在校期間,各項費用均須自付,其收費項目及基準,適用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 前二項費用收取及調整基準應符合公開程序;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學校應依費用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辦理退費。
一、配合草案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團體保險由國防部統一辦理,有關「學生團體保險費:依各校所定收費數額收取。」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為「團體保險費:依國防部所定收費數額收取。」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有關各軍事學校自費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者,(一)學費、雜費應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退費;(二)住宿費、膳食費、團體保險費則應依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退費;(三)服裝費部分,如為貸與品應繳回學校保管,給與品則毋須繳回,不生退費事宜。為期周延,爰於第三項明定「自費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依教育部所訂之退費基準辦理退費」。 四、參照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二條規定,各軍事學校學生自付費用,包含學費、雜費、使用費、代辦費(含團體保險費)。上開費用項目收取及調整基準,應依該辦法第六條及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辦法第三條、第七條規定,完成校內資訊及研議公開程序,並應將其使用用途、審核程序及退費規定等詳細資訊對外公開周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為利國防部各軍事學校依循,爰將現行條文第三項前段移列至第四項,並作文字修正。
第十二條 自費學生之醫療及保險,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統一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團體保險,保費由自費學生自付。 二、於各校醫務所(室)就醫時,一律免費診治。 前項第一款團體保險,由國防部統一辦理。 第十二條 自費學生之醫療及保險,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統一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學生團體保險,保費由自費學生自付。 二、於各校醫務所(室)就醫時,一律免費診治。
一、為配合將自費學生團體保險由國防部統一辦理,且本辦法所規範為軍事學校自費學生之權利義務及管理,為免肇生適用疑義,爰於第一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國防部各軍事學校歷年來均依課程特性(例如:飛行、敦睦遠航、射擊)及視實需規劃納保,惟因自費學生人數偏低,且就學期間需接受暑期軍事訓練傘訓、谷關山訓等危險程度偏高之課程,保險公司多無承保意願,或須收取高額保險費。為期整合納保資源,並將有關自費學生團體保險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基準、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國防部統一辦理,爰增列第二項。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國防部定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配合本辦法修正,有關團體保險權利義務事項,由國防部統一辦理,及完備相關配套措施,爰增列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