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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蔡錦隆
吳育仁
江惠貞
盧秀燕
陳超明
江啟臣
楊玉欣
林滄敏
連署人
廖正井
呂學樟
林岱樺
林正二
詹凱臣
林明溱
邱文彥
鄭天財Sra.Kacaw
盧嘉辰
徐少萍
呂玉玲
王廷升
陳雪生
王惠美
李桐豪
顏清標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二條之一 依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領取各種津貼、補助、慰助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基本生活保障,勞工領取本法之津貼、補助及慰助金權利,應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爰修法明定之。